6月18日,內蒙古包頭九原消防大隊監督員依法對九原區內的包頭市佳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了臨時查封。
前期,大隊監督執法人員在對包頭市佳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辦公區、車間未按要求配置滅火器、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辦公區一樓安全出口門設置為旋轉門不符合要求;生產車間與辦公區、食堂之間未采取防火分隔;食堂缺少獨立安全出口。針對存在的隱患,大隊依法下發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告知其存在隱患的危害性,責令限期整改火災隱患。6月18日下午,大隊監督員在對包頭市佳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的隱患,絲毫沒有進行整改,一旦發生火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為促使隱患單位盡快整改火患,給消防違法行為以沉重打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大隊執法人員決定對包頭市佳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十日。